“住改商”該誰說了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根據《民法典》規定,“住改商”應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方可實施,缺一不可:
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中,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
房屋所有人即業主,其負有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義務,其中設計用途包括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比如不得將住宅改變成美容美發店、餐廳、超市等。


將住房改為商業用房,可能會導致住宅小區人來人往,缺乏應有的安寧,影響業主住宅的舒適度,導致業主對小區安全的憂慮,且有的商鋪經營項目多樣,亂扔垃圾、夜間營業、亂立廣告牌、在大街上晾曬衣被等,嚴重影響市容市貌。




業主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隨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2.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住宅改為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里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里受到影響的業主”。


相鄰關系尊重重視一致同意
只要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中有一人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
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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