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徐某咨詢材料價格調整事宜的辦理情況
來信人:徐某
來信時間:2022- 04-13
主要訴求:“合同專用條款“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方法:在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規定要求下雙方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執行。其他約定:材料價以招標控制價為準,漲跌幅超過招標控制價10(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石材、管材漲跌幅超過5)(注:材料上漲漲幅以內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擔,漲幅之外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材料下跌跌幅以內由承包人受益,跌幅以外由發包人受益)的材料價,按雙方調查確認后簽證予以調整,涉及的工程量據實結算,不計采保費。”例如:DN1500鋼筋混凝土管的招標控制價是1100元/m,投標價是2000元/m,簽證價1100元/m。在投標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情況下,管材的調差該如何處理?我查詢《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附錄A“A.2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A.2.3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本規范附錄L.2的表-21,由發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按下列規定調整合同價款:......2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肟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按規范中的要求,管材跌幅在1100*(1-5)=1045元以下部分調整,漲幅要超過2000*(1+5)=2100元以上部分調整。我理解規范是在1045元與2100元之間不調整,之外部分調整。但依據合同約定,我個人認為價格在1045元與1155元【1100*(1+5)=1155】之間不調整。但投標價格是2000元,超出了不調整范圍,應按2000*(1-5)-1100簽證價=800元對管材進行調減,這種調整方式可行嗎?按合同約定,采保費如何調整?”
承辦單位: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答復時間:2022-04-18
答復意見:根據信件內容描述,對于文中提到的材料價格的調整問題,合同已有明確約定,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詳情可致電027- 87250363/8725037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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