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建罰字〔2023〕33號
索 引 號 | 01104325X/2023-28306 | 分 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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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23-10-26 |
文 號 | 鄂建罰字〔2023〕33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周坤:
2023年4月13日,湖北鴻星鋼構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隨州市高新區的齊星車身公司移動應急罐式儲運裝備生產廠房項目施工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據隨州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隨州高新區齊星車身公司移動應急罐式儲運裝備生產廠房項目“4·1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責任認定,你作為該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湖北鴻星鋼構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四十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一年的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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