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建罰字〔2023〕35號
索 引 號 | 01104325X/2023-28309 | 分 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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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23-10-26 |
文 號 | 鄂建罰字〔2023〕35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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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你公司在隨州高新區齊星車身公司移動應急罐式儲運裝備生產廠房項目施工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據隨州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隨州高新區齊星車身公司移動應急罐式儲運裝備生產廠房項目“4·1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四十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和《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安全生產管理)第一條第一款:“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公司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的處罰,起始時間從本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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