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建罰字〔2023〕37號
索 引 號 | 01104325X/2023-44965 | 分 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23-12-14 |
文 號 | 鄂建罰字〔2023〕37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武漢東宇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博文學校新建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工程項目施工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5·23”博文學校項目工地一般機械傷害亡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四十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和《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安全生產管理)第一條第一款:“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公司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的處罰,起始時間從本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月14日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