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建罰字〔2024〕5號
索 引 號 | 01104325X/2024-28920 | 分 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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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24-07-25 |
文 號 | 鄂建罰字〔2024〕5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湖北宜化集團化工機械設備制造安裝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在宜都市楚星化工100萬噸/年磷石膏水洗凈化及無害化項目施工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公司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認定你公司存在施工現場鋼結構廠房屋面施工未設置安全繩和水平安全網,起重吊裝作業未安排專人實施現場管理,在項目被責令停工后,未能發現和制止分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等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公司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的處罰,起始時間從本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起訴。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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