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建罰字〔2024〕8號
索 引 號 | 01104325X/2024-35472 | 分 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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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24-09-25 |
文 號 | 鄂建罰字〔2024〕8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黎開興:
2024年4月18日,湖北禹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都市楚星化工100萬噸/年磷石膏水洗凈化及無害化項目施工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宜都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湖北禹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8”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你作為該項目承包單位湖北禹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安全員,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四十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機關應當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一年的處罰,起始時間從本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你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起訴。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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