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建罰字〔2025〕1號
索 引 號 | 01104325X/2025-03875 | 分 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25-01-26 |
文 號 | 鄂建罰字〔2025〕1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單位名稱:湖北茁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000MA496AM960。
經查明,2023年8月31日,你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長豐佳海楊廟食品產業園A區建安工程項目施工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長豐縣湖北茁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1”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上述事實,以《長豐縣湖北茁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1”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等資料和其他書證、物證等為證據,其行為已違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
2025年1月20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鄂建罰告字〔2025〕1號),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公司單位以下行政處罰:
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起始時間從本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武昌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26日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