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
索 引 號 | 01104325X/2020-108861 | 分 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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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20-05-29 |
文 號 | 鄂建辦〔2020〕24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為落實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57號),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武漢、宜昌、襄陽片區,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3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
一、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國家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5項、第6項)
(一)取消事項及區外從業資質審批部門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區外從業):住房城鄉建設部。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及以下資質(區外從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017年9月1日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及以下資質核準已下放武漢、宜昌、襄陽自貿片區。
(二)具體改革舉措
1.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企業,暫時調整適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關于“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的規定。武漢、宜昌、襄陽自貿片區,在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不得再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出資質方面要求。
2.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擬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方可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按規定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3.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登記注冊,已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企業,需要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資質到期延續及需要辦理資質升級和變更等業務的,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辦理。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開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2.加強信用監管,完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體系,逐步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加大抽查比例并開展聯合懲戒。
3.推廣應用工程造價職業保險,增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風險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權益。
4.發揮有關行業協會自律作用,推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二、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國家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37—43項)
(一)事項及審批部門
1.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施工總承包部分二級、部分三級,專業承包部分一級、部分二級、部分三級、特種工程專業承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由省住建廳審批的建筑企業資質已于2017年9月1日起下放各自貿片區。
3.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施工總承包部分三級,專業承包部分三級、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由自貿區所在設區市審批局、各自貿區管委會確定。
4.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乙級及以下、勞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外商投資丙級企業已于2019年8月25日起下放各自貿片區。
5.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認定(部分乙級及以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外商投資勘察設計企業已于2019年8月25日起下放各自貿片區。
6.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甲級):住房城鄉建設部。
7.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專業乙級、丙級,事務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已于2017年9月起下放各自貿片區。
(二)具體改革舉措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許可事項的告知承諾審批流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行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的通知》(建辦市函〔2019〕20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審批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19〕487號)有關要求執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將自由貿易試驗區納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審批試點實施范圍。
2.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許可所應滿足的許可條件,申請人承諾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根據申請人承諾和在線核查結果(限具備條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3.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許可事項的告知承諾制審批,應當依托相關政務服務平臺,實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并積極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對能夠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核驗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4.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
1.申請。申報企業登錄省政務服務網,按相關提示在網上提交申報材料、告知承諾書,并完成《告知承諾書》電子簽名。
2.受理。審批機關接收申請人告知承諾申請,并出具電子受理單。
3.審批。審批機關依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申請材料及有關信息共享平臺比對情況直接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提出審批意見。
4.公告。對通過審批的,審批機關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頒發資質證書。
5.核查。在準予許可后3個月內,由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業績全部實地核查,重點對承諾的業績指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核查。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落實《建設工程企業業績實地核查工作辦法》,核查企業申報工程業績是否真實有效,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發現企業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企業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除外),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并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被撤銷資質企業自資質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3.加強信用監管,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4.健全和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企業信息數據庫,確保相關信息公開、完整、準確。
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實行告知承諾制(“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國家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44項)
(一)事項及審批部門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已于2014年5月16日下放市州審批,新申請事項于2018年7月13日委托市州審查,2019年8月25日新申請事項下放各自貿區,部分申報資料已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具體改革舉措
1.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所應滿足的許可條件,申請人承諾已經具備許可條件,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的,審批部門根據申請人承諾和在線核查結果(限具備條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2.審批部門應當依托相關政務服務平臺,實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并積極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對能夠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核驗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3.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審批流程
1.申請。申報企業登錄省政務服務網,按相關提示在網上提交申報材料、告知承諾書,并完成《告知承諾書》電子簽名。
2.受理。審批機關接收申請人告知承諾申請,并出具電子受理單。
3.審批。審批機關依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申請材料及有關信息共享平臺比對情況直接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提出審批意見。
4.公告。對通過審批的,審批機關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頒發資質證書。
5.核查。在準予許可后3個月內,由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全部進行核查,重點對承諾的“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工傷保險繳納等指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核查。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強化事中監管。通過信息系統電子化核驗、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以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管等措施,對有關建筑施工企業及其承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發現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對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實施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處罰。
2.強化事后監管。嚴格開展事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對事故責任主體依法實施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處罰,并對其建筑施工活動實施重點監管。
3.強化信用監管。依法公開許可審批以及事中事后監管信息,鼓勵社會監督,促進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將違法失信主體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四、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國家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45項)
(一)事項及審批部門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自貿區城管部門。
(二)具體改革舉措
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許可所應滿足的許可條件,申請人承諾已經具備許可條件的,根據申請人承諾和在線核查結果(限具備條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三)審批流程
1.申請。申報企業登錄省政務服務網,按相關提示在網上提交申報材料、告知承諾書,并完成《告知承諾書》電子簽名。
2.受理。審批機關接收申請人告知承諾申請,并出具電子受理單。
3.審批。審批機關依據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申請材料及有關信息共享平臺比對情況直接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提出審批意見。
4.公告。對通過審批的,審批機關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頒發許可證書。
5.核查。準予許可后3個月內,由監管部門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強化事中監管。審批部門要會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限期內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查閱相關資料和設施設備,發現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不具備從業資格的,對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證件。
2.強化事后監管。審批部門要會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定期對取得許可企業進行復核,發現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不具備從業資格的,對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證件。
3.強化信用監管。依法公開許可審批以及事中事后監管信息,鼓勵社會監督,促進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將違法失信主體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優化審批服務(“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國家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152項、第153項、第154項、第155項)
(一)事項及審批部門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核定:住房城鄉建設部。
2.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核定:2017年9月1日起已下放各自貿片區。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資質核定:2017年9月1日起已下放各自貿片區。
4.房地產開發企業四級及暫定級資質核定:市州主管部門與自貿區管委會確定的審批部門。
(二)具體改革舉措
1.精簡申報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文件、身份證及專業管理人員勞動合同、上一年度財務報告、近3年房地產開發統計年報基層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在建項目進度說明等。對于能與登記注冊、社會保險繳納實現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業重復提供。
2.推行電子化申報。依托省政務服務信息系統,全面推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
3.推廣電子證書應用。逐步擴大電子證書應用范圍,推進省、市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許可事項全面實行電子證書。
(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驗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公開許可審批以及事中事后監管信息,鼓勵社會監督,依法將違法失信主體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或“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六、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優化審批服務(“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國家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156—159項)
(一)事項及審批部門
1.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施工總承包特級、部分一級、部分二級和專業承包部分一級、部分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
2.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甲級,海洋勘察甲級、乙級):住房城鄉建設部。
3.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認定(甲級、部分乙級):住房城鄉建設部。
4.工程監理企業綜合資質認定(綜合,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外專業甲級):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具體改革舉措
1.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統一實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的通知》(建辦市函〔2018〕493號)要求,實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
2.通過與有關部門數據共享核查有關數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員身份證明、社保證明、資質資格證書等材料。
(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2.對群眾舉報問題突出的地區企業業績開展專項核查。嚴厲打擊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予以通報或者撤銷其資質。
3.加強信用監管,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優化審批服務(“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國家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160項)
(一)事項及審批部門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外商投資檢測機構資質于2019年8月25日下放各自貿片區。
(二)具體改革舉措
1.推行電子化申報。依托省政務服務信息系統,全面推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
2.積極推進與有關部門數據共享,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員身份證明、社保證明、資質資格證書等材料。
3.推廣電子證書應用。逐步擴大電子證書應用范圍,推進省、市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許可事項全面實行電子證書。
(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驗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2.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八、燃氣經營許可證優化審批服務(“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國家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161項)
(一)事項及審批部門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自貿區主管部門。
(二)具體改革舉措
1.推行電子化申報。審批部門依托省政務服務信息系統,全面推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
2.積極推進與相關部門數據共享,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員身份證明、社保證明、資質資格證書等材料。
3.推廣電子證書應用。逐步擴大電子證書應用范圍,推進省、市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許可事項全面實行電子證書。
(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驗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2.加強信用監管,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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